第1416章
二、大明与暹罗秉持平等、自愿、友好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郑重签订此条约。双方在交往中,尊重彼此的主权和尊严,以诚意相待,共同推动两国关系的发展。
三、此前,暹罗国王受奸佞误导,贸然与大明开战。如今国王已幡然醒悟,为表追求和平的坚定诚意,暹罗愿意全额赔偿大明在此次战争中的所有开支,包括所有的人员工资,伤残赔偿,一应军费、物资损耗等,以弥补过往的过错。
四、此前拐骗、绑架、囚禁大明百姓的人贩子,暹罗官方需立即展开全力追捕,一经抓获,即刻移交大明官方依法处置。同时,将此前被囚禁的所有大明百姓全部释放,交由大明舰队安全带回大明。对于遭囚禁百姓在囚禁期间的劳动所得,需认真计算,先通过没收人贩子的财产予以补偿;若仍有不足,暹罗官方将毫无保留地予以补足,确保每一位百姓都能得到应有的赔偿。
五、鉴于此次战争的起因,暹罗郑重向大明承诺,往后但凡大明律法依法判定有罪之人,无论其是大明子民还是暹罗国民,暹罗在收到大明正式的引渡文书后,必须立即展开行动,将人犯逮捕,并迅速移交大明定罪。不得找任何借口推诿、拖延,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。
六、大明愿主动派出“文明的使者”,向暹罗民众传授圣人之言,传播先进的文化知识,助力暹罗迈向更加灿烂辉煌的文明之路。暹罗承诺全力保护这些使者的人身安全,保障他们的教学活动不受任何干涉,让文明的种子在暹罗大地生根发芽。
七、大明与暹罗永结友好,为促进双方经济繁荣,两国互通商贸往来。双方相互开放所有的海岸和海港,供对方的船只自由靠岸歇息和补给。
八、作为友好互助的伙伴,双方应平等为对方提供良好的经商环境和条件。无论是开办银行、报社,还是经营商铺、贩卖物资等商业活动,凡大明人来暹罗经商,暹罗不得设置任何不合理的阻碍,而应竭尽全力提供一切便利,让商业活动在公平、公正的环境中蓬勃发展。
九、若大明人与暹罗人因商业纠纷或其他原因发生冲突矛盾,一律由大明的官府依据大明的法律进行公平公正的判决。暹罗官方无条件认可大明官府的相关判决结果。若有异议,可向大明更高一级的法律机关提起上诉,直至获得终审判决,确保每一个纠纷都能得到公正的解决。
十、本着友好互助的原则,大明将用自身先进的技术和经验,帮助暹罗进行矿产资源开发,致力于提高暹罗百姓的生活水平。暹罗官方自愿将境内所有矿产资源交与大明开发。大明将按照适度、合理的原则,支付相应的费用,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。